

GB11217-1989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 : 2022-06-16 浏览次数 : 次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核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家齐、宋书毅、王化民。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流出物的监测目的、编制监测计划的原则和要求、采样和测量技术
要求以及测量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存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处理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所有核设施的流出物监测。
2术语
21流出物
在本规定中,是放射性流出物的简称。是指经过废物处理系统和(或)控制设备(包括就地贮存和衰变)之后,从核设施内按预定的途径向外环境排放的气载和液态放射性废物。
2,2核设施生产、使用、处理和贮存强及较强放射性物质的建筑物及其内部装备。包括轴、钍治炼厂,核反应堆,放射性同位素分离工厂,核燃料后处理厂,铀(或钍)加工厂,核材料元件,甲级放化实验室,强辐照源,大功率粒子加速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设施等。
23流出物监测
对流出物进行采样、分析或其他测量工作,以说明从核设施排到外环境中的放射性物流的特征。
24计划外释放
除了计划内挂放之外的一切释放,包括事故释放,
2.5计划内排放
核设施的工艺流程图中已标明的排放,或由主管部门计划安排的排放,其大致的活度或比活度)、成分以及排放时间都是预知的。
2.6采样
是在一定时间内,用代表性取样方法从流出物中获得与时间成正比的一定量样品。
2.7就地测量
在现场对流出物或其样品进行物理测定或化学分析,可迅速得出结果。
2,8实验室测量
将采得的样品运回实验室,经过一定的物理或化学处理之后,再行测定或分析。
29总排出口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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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内,流出物的所有挂放管道汇集在一起形成总管,该总管与环境的交接点